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实施主体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咨询电话 0632-5081980 投诉电话 0632-508189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11、A112窗口;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工作日:08: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16:00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 按照人员身份提交相关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样表下载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