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实施主体 |
滕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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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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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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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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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632-5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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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632-508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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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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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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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314消防大队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五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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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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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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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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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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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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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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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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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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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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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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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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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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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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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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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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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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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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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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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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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图应含地理位置图、场所重要位置图、楼层平面图、店内平面布置图(图纸需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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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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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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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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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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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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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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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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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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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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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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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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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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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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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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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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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