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实施主体 滕州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咨询电话 5545565 投诉电话 5545565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大厅133、135、136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2004年7月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附件第42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的实施机关。 2014年6月《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第132号) 第三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他各项顺延。 2019年2月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单位证明”“暂住证明”两项证明事项。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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