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变更产品明细、增加产品类别)


实施主体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632-5757107,5081993 投诉电话 0632-508189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食药总局令第1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相关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企业标准 (执行企业标准的) 申请人自备后经卫健委备案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批服务局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产业政策证明(需要时) 相关政府部门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审请人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审查时提供) 申请端下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