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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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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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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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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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632-508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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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632-508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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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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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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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11、A112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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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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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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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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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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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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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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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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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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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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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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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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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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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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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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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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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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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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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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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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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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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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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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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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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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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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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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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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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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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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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