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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就业创业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运行系统 省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即办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跨省 办理形式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分厅(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滕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二楼大厅7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年满16周岁有求职意愿的个人网上发布求职信息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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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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