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3、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工作由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牵头实施。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 咨询问题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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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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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为群众咨询事项,依群众咨询问题进行办理。群众咨询问题千差万别,无固定格式、内容、样表等,所以没有空表表格和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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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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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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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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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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