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实施主体 姜屯镇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运行系统 省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姜屯镇便民服务中心9号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第一款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 第二款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4、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身份证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本事项暂无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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