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实施主体 |
荆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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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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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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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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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632-558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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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632-558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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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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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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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荆河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选举法》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