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本事项暂无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行使内容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暂无常见问题,如果您有问题,请点击左侧“我要咨询”按钮,或进入办事咨询栏目进行咨询。